而且走私的動物也有很多是稀有的, 因此才值錢.
走私一經查獲, 一定是銷毀的命運. 這也是法律所規定.
因此我主張 以送返代替銷毀, 以人道處置代替毀滅 的修法
想想看, 有的時候查獲的偷渡客甚至有愛滋病, 那為何不 "加以銷毀" 呢.
因為人類的法律仍然以保護人類為主. 即使有致命傳染病還是不可以銷毀.
那好端端的稀有動物, 為什麼沒有相關的技術, 來檢疫, 隔離觀察
到一定的時間, 把他們送回國, 或是捐給動物園也不錯啊
為什麼一定要以 "經濟物品" 視之呢
就算是查獲有價值的經濟物品, 比方說汽車, 電腦, 老實說也是會被銷毀的.
為什麼腦筋就是不會轉一下, 把他們充公後慈善使用. 立法者是白癡嗎
有的時候看著一些惡法, 實在恨得牙癢癢的